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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及电视剧制作资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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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四川 成都市
有效期:长期有效
最后更新:2023-10-20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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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 四川-成都市
产品详情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及电视剧制作资格审批;


事项名称: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及单部电视剧制作资格审批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审批:


行使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第三十五条: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应当经国家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后,方可制作电视剧,电视剧的制作和播出管理办法,由国家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


办理主体:四川省广播电视局


权限审批:成都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许可条件:


0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0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0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0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4)主要人员材料:法定代表人简历及股东材料;


(5)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或曾参加相关业务培训证明等材料。


(6)办公场地证明,租赁协议;


(7)企事业单位证书或企业名称核准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及单部电视剧制作资格的审核: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应当经国家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后,方可制作电视剧,电视剧的制作和播出管理办法,由国家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


办理主体:四川省广播电视局


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填写《四川省广播电视局行政许可申请表》《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领登记表》。


三、国家广播电视局题材规划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


四、编剧授权书;


五、申请机构与制片人,导演,摄像,主要演员等主创人员和合作机构等签订的合同或合作意向书复印件,其中如聘请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还需提供广电縂局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六、《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电视台电影制片机构的相应资质证明。


四川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请范围:成都市,绵阳市,广元市,德阳市,广安市,资阳市,内江市,自贡市,巴中市,泸州市,乐山市,眉山市,宜宾市,雅安市,西昌市,攀枝花市,南充市,达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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